曹庆勇

联系我们

姓名:曹庆勇
手机:18285102072
电话:0851-85776201
邮箱:850012019@qq.com
证号:15201200410885134
律所: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7号楼31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毒品犯罪> 正文

毒品犯罪

取保候审期间又贩毒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5/27 13:18:58

关于周某男等运输毒品一案的
辩护词(复核)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周某男运输毒品一案(复核)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男的刑事辩护人参加复核程序。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征得周某男本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二、周某男归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情节。
三、周某男自己也吸毒,量刑时应考虑这一情节。
四、周某男身患重病,对于走上犯罪道路存在一些客观原因。
五、周某男有悔罪态度。
六、周某男运输的毒品可能牟利较低,危害性较低。
虽然说现行法律规定毒品犯罪不折算纯度,该规定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论证,比方说万分之一或是百万分之一是不是也与纯品等同对待,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对的,从科学的角度看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们在量刑的时候,可不讲纯度,应考虑参杂毒品的可能牟利情况与纯品是不一样的,其危害程度也与纯品也是不一样的。量刑应讲法律,同时也要讲科学。
七、周某男所涉及的毒品数量虽然很大,但纵观司法实践中,还有更大的数量。对于毒品犯罪,既要严厉打击,也要公平打击,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八、周某男的运毒行为并非本案二被告所为,必然有上线或者雇主。周某男在本案中供述雇主是张某,运输报酬是一万元。由于客观原因,张某尚未归案,甚至张某可能才是真正的主犯。不能因为张某未归案的原因,习惯性地加重周某男的处罚。一审判决认为,周某男供述运毒报酬是一万元,从周某男的消费情况看,一万元的报酬不符合其消费情况,从而否认有雇主这一事实,这个推理是不客观的。如果说一万元报酬太低,我们假定运毒报酬是5万或是10万,也只能推理出周某男所供述的报酬与实际不符,而不能改变雇佣的性质,也不能改变主从的关系。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5年11月16日

 

电话联系

  • 18285102072
  • 0851-8577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