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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关于罗某某等贩卖毒品一案的 辩护词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8/3/27 8:43:22

关于罗某某等贩卖毒品一案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罗某某等贩卖毒品一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罗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罗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为被告人罗某某进行辩护。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研究了本案案情;今天,我们认真听取并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本案属引诱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为争取立功表现,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监控下,由公安机关出资,由公安监督打联系电话,引诱罗某某到场,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整个过程都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中。

  • 在本案中,公安虚构的交易量对罗某某是不公平的。

本案查明,李某某的交易量是1.5克。李某某在法庭上当庭陈述,其平时用量在3克以下。公安机关随意虚构10克诱捕罗某某,不符合李某某的客观用量,对罗某某也是不公平的。法庭应充分注意这一事实,否则就会变成公安机关变相给被诱捕人定罪量刑。失去司法机关的制衡作用,失去公平。

  • 本案的贩卖毒品交易要件欠缺。

交易的数量和价款是交易的核心要件。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通过交叉讯问,双方供述一致的事实表明,李某某通过电话要约购买的数量是10克,罗某某并未作承诺,而是说等到了再说。李某某对公安机关交付其持有的毒资是多少,先说大概在3000元到4000元之间,最后怎么也记不清,到底是3400元还是3500元,由此可见,李某某对于其到底持有多少毒资,其本人是很无感的。自己连持有毒资多少是无感的,对于毒品的价款自然也是无感的。由此我们认为本案交易缺少交易要件。

四、本案最终没有完成交易。

根据常理,如果电话中对交易的必要要件没谈妥,见面后必然有一个协商谈妥的过程,甚至还有一个验货的过程。但是在本案中,双方见面后,尚未有谈话的机会,就被抓捕。罗某某由始至终也未见到毒资。由此我们认为,交易是未完成的。公安机关在技术处理上存在欠缺。

五、罗某某在法庭上的自行辩护是正当行使其辩护权。

在司法实践中,就算是对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其行为如何定罪,对专来人事是个难题,对非专业人士更不能苛求。罗某某对于从他身上搜出的毒品种类及数量,其从头到尾未作否定。其对于搜出的毒品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理解,正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我辩护权。

综上,指控罗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欠缺,请法庭予以考虑。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曹庆勇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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