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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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贩毒辩护词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8/6/4 10:12:53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胡某某等人运输毒品一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HY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胡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胡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为被告胡某某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研究了本案案情;今天,我认真听取并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胡某某在本案中只取到辅助作用,是从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胡某某从武汉到景洪,其主观上只是陪同肖某某找肖某某的前夫王某索要抚养费。胡某某并没有取到策划、组织、运输毒品的作用。

二、胡某某携带毒品是被引诱与协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理。

胡某某与肖某某作为工友关系,肖某某要求胡某某陪她到景洪找肖某某的前夫王某,肖某某解决差旅费,胡某某身上没有带差旅费。到了景洪后,在胡某某毫无准备的情形下,王某突然要求胡某某携带违禁品,胡某某拒绝携带。王某就以不卖飞机票相要挟,使胡某某无法回家;并且,王某告诉胡某某,携带的只是一般违禁品。胡某某在被要挟的情况下,并且主观上只认为是一般违禁品而非毒品,在这样的情形下才帮王某携带了毒品。

三、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可以看出,当公安民警带胡某某去检查时,胡某某主动交代了其携带可疑物,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胡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案情之前,主动交待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四、胡某某与肖某某从犯罪地位上看,胡某某处于从属地位。

胡某某之所以误入歧途,是受肖某某的邀约。并且,肖某某邀约胡某某时,只是邀约胡某某陪肖某某去找其前夫王某要抚养费,胡某某对整个犯罪计划毫不知情。

五、胡某某等三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胡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认为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胡某某作为一个农村少女,到武汉打工,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被他人引诱到景洪,然后在被协迫及引诱的情况下,带着侥幸心理为他人携带违禁品,胡某某纯属受骗上当。胡某某在主观上恶性不大,其行为与极积主动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本质的不同,请法庭予以区别对待。从案件的情节来看,胡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胡某某减轻处罚,给胡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辩护人:律师 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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