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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赔偿

律师行贿法官免予刑责曾替法院院长妻子要账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4/11/26 14:24:05

律师张高华在衡阳名气甚大——不仅因为他是衡阳中院前院长罗安荣夫妇的老乡。日前,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对张高华行贿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清晰地勾勒了张律师和衡阳法院系统3位前院长之间的“人情网络图”。

  律师张高华

  行贿法官免予刑责

  □本报记者廖隆章

  发自湖南长沙、衡阳

  6月2日,下午3点多,伴着瓢泼大雨,康逸民走出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一脸的无奈。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人,康刚刚拿到张高华案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张高华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未支持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今年5月6日,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衡阳“著名律师”张高华犯行贿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南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康逸民自始至终参加了庭审。

  替法院院长妻子要账

  检方指控:2005年8月10日上午,张高华带着四名“帮手”,将康逸民从家里带到张在衡阳市石鼓区新大桥下面所开的一家茶馆。张逼迫康同意所欠唐中梅69万余元转到自己名下,但康认为自己不欠张的钱,不肯打欠条。张高华便提起右脚朝康逸民的腹部踢了一脚,接着又在康逸民左侧腮帮处踢了一脚。随后,张的几个帮手也对康一顿拳打脚踢,将康打瘫在地。迫于暴力,康便写下一张欠张高华699770元的欠条。返回公司后,康觉得腹部疼痛难忍。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后,发现其胰腺和十二指肠已经破裂,最后经法医鉴定康被殴打成重伤,九级伤残。

  康逸民的遭遇缘于他与唐中梅合作做生意。而唐则是衡阳中院前院长罗安荣的妻子。法庭证实,律师张高华与唐中梅都是湖南新邵县人,张之所以来到衡阳执业,就因为罗安荣其时恰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上转任衡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2年,初到衡阳做药品生意的康逸民经人介绍认识了唐中梅。毫无背景的康以为傍上了一棵大树,怀着“你吃肉我喝汤”的想法开始了和唐的合作。两三年下来,生意做成了几笔,“如果按照唐中梅的要求,自己不但汤没喝到,还要贴钱给她”,合作途中,唐提出要偿还本息、分配利润并终止合作。康说“自己确实想不通”。2005年5月份,迫于无奈,康接受了条件,出具了还款证明给唐——由于资金实在周转困难,希望稍微迟点还款给她。

  几次讨要“合作款”未果之后,唐中梅耐不住了。于是张高华“出手”替唐追账。

  “好在送医及时,总算从死神手中捡回一条命。”康庆幸。

  法院对于公诉机关上述指控以及康逸民提供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进行分析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高华直接实施了或授意、指使他人伤害被害人”、“张高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的伤害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故意伤害罪,张高华还被控行贿罪。

  20万撂倒俩院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高华自2000年1月至2008年初,在从事律师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时任衡阳中院副院长的欧福成及民一庭庭长刘江行贿共计人民币11.2万元,其中向欧福成行贿计2.2万元,向刘江行贿9万元。

  此前,公诉机关还指控张高华向罗安荣及其妻子唐中梅行贿两笔共计9万元,该指控并未得到法院认定。

  在2008年五六月间,时任常宁市(县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刘江,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原副院长欧福成,院长罗安荣及其妻子唐中梅、儿子罗贝尔以及衡阳法院系统数名法官先后落马。

  经衡阳市纪委及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很快查实上述数人的犯罪事实,并先后依法提起或准备提起公诉。上述数人的获刑和“落马”都因涉嫌收受张高华等人的“好处费”。

  今年1月19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已对刘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江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法院认定,2003年6月,衡阳中院受理了路桥集团天津工程处(以下简称天津工程处)上诉北京万兴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兴集团)合同纠纷一案。经唐中梅的介绍,张高华成为了天津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彼时,担任衡阳中院民一庭庭长的正是刘江。

  张高华多次找到刘江,请求刘对天津工程处予以关照。仅这一个案子,张高华分别在2003年的中秋节、该案件胜诉后、2004年春节前夕,分4次送给了刘江6.3万元现金。

  除了刘江,张高华与时任衡阳中院分管行政审判等工作的副院长欧福成之间的交往也甚为密切。

  南岳区法院认定,2006年8月,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耒阳市第一中学92户集资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衡阳中院民一庭审理期间,张高华作为金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得到欧的关照,张高华和金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在约欧出来吃饭的时候,张高华事先将刘某准备好的一个袋子交给了欧——袋子里有两万元现金和两条芙蓉王香烟。

  此前,耒阳市(县级)人民法院对欧福成的判决书认定,欧福成在担任衡阳中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主管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案件当事人或请托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在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酌情轻判。于2008年12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张高华跟罗安荣等人的关系好,在衡阳司法圈人尽皆知。”衡阳多名律师、法官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其时,衡阳有些律师发现巴结法官无途时,就想方设法“巴结”张高华。

  “送钱掮客”

  “别人送礼送不进,所以他们就想方设法去找张高华。”参与侦办该案的一名工作人员分析,“这时候,张高华也就成了一座桥梁、一名掮客。”

  2004年10月间,衡阳市名城物业有限公司股东周某等人诉合伙人谢某一案在衡阳中院民一庭审理,张高华并非谢某的代理人。但谢打探到刘江和张高华关系好,便请张出面帮忙。当年11月间一天,张高华将刘江约至谢某开的“名城酒家”吃饭,饭后,经张高华之手送给了刘江1万元,案结后,张又奉上1万元。

  2007年5月,衡阳市南岳振华房地产公司某项目部不服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衡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此案后,上述房地产公司代理人找到了张高华“了难”,为此,张高华先后两次共向欧福成送去9万元现金。欧因担心出事,在此案判决前又将9万元退回给了张高华。2007年9月,衡阳中院判决撤销衡阳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此后,张高华又分3次送给了欧福成人民币9万元。

  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衡阳中院撤销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错误,张高华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该9万元不能够认定是“贿赂款”。

  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罗安荣受贿案已经侦结,检察机关认定罗安荣单独及伙同他人(妻子和儿子)受贿超过100多万元,其中,罗安荣个人单独受贿在20万元左右。目前该案已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南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本案将于近日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至此,坊间盛传的张高华与罗安荣家族、民一庭庭长刘江以及该院另一名副院长欧福成的“水乳交融”关系,已从法院的认定中得到证实。

  罗安荣被“双规”

  2008年6月25日前,很少有人会怀疑罗安荣不会平安着陆。这位衡阳中院前院长已经于2007年11月17日退居二线,接任者是来自常德市的安乡县委书记张开松。

  衡阳市中院一位党组成员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2008年6月25日上午8点,罗安荣接到来自中院的一个电话通知后,匆匆来到法院。当天上午9点多,罗随即被湖南省纪委“双规”,带往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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