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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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请人帮忙,摊上大事了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5/11/13 14:13:45

吴女请吴男帮忙抬木板,做工过程中吴男不幸被木板砸伤,吴男起诉,曹庆勇律师代理,花溪法院判吴女赔吴男80000多元。请人帮忙一定要注意安全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JG,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XX,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XX。

被告:吴QA,女,约40岁,现住贵阳市花溪区XX。

被告: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PA,经理。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零星医药费1000元,误工费20340元,护理费1017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5096元,后期医疗费9600元,法医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92406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贵州XX工程有限公司在花溪区XX内设有公司下属“家俱厂”,吴QA负责日常管理。2015年1月5日下午1时许,在家俱厂内,吴QA临时叫原告帮助厂里搬动整理杂乱木板。原告与吴QA等4人一起搬动木板,在做工过程中,木板意外倒塌出现危险,做工的人见状后就跑开,吴QA未意识到危险,原告为救助吴QA,不顾自己安危,将吴QA推开。吴QA脱离危险了,但原告被木板打中受伤了。原告受伤当日被送往花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时间为2015年1月5日至1月9日,住院4天。原告伤情尚未好转,吴QA叫原告出院进行民间中医治疗,但原告的伤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16日,原告第2次到花溪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5年6月8日,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达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7480元至9600元之间,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二被告为原告支付了2次住院的医疗费后,拒绝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JG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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