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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上诉维持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5/27 13:19:18
关于吴某男等盗窃一案的
辩护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吴某男等盗窃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吴某男的刑事辩护人参加二审诉讼。作为吴某男的二审辩护人,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征得吴某男本人的同意,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吴某男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二、吴某男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二个情节在一审判决中予以确认,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吴某男在归案后,具有立功的意愿。
在吴某男的多处陈述中,其归案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并通过自己的QQ联系主犯夏某男。如果当时公安机关不掌握夏某男的情况,就应当视为立功;退一步讲,即使当时公安机关已掌握夏某男的情况,也说明吴某男有立功的意愿。公安机关使用吴某男的QQ抓捕夏某男,不论作用大小,对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打击犯罪,及时抓捕嫌疑人,鼓励检举,揭发,立功的角度看,吴某男的行为应得到肯定。
四、吴某男走上犯罪的道路,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家庭疏于教育,过早辍学,过早进入社会,无法适应社会劳动。社会对于有前科人员疏于引导,容易导致有前科的人员带领流浪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吴某男的人生主观上不积极,客观上也很无奈。在处罚上应适当宽容,更多的教育、感化、挽救。
五、本案适当轻判有法律基础。
本案在一审中,公诉机关提出了量刑建议为一年至二年,一审法院量刑并无不当。但是,从给予未成人希望,体现上级法院的关怀和挽救的角度,适当轻判为一年零六个月,各方都说得过去。
综上,请二审法院全面考虑以上情节,对吴某男从轻处罚。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