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联系我们

姓名:曹庆勇
手机:18285102072
电话:0851-85776201
邮箱:850012019@qq.com
证号:15201200410885134
律所: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阳市花果园财富广场7号楼31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刑事诉讼

关于金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 辩护词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8/9/5 13:40:30

关于金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金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曹庆勇律师作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出席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金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寻找凶器,庭审表现良好,当庭认罪悔罪。
  • 金某某没有前科,人品尚好,积极承担家庭义务。
  • 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

金某某与被害人曾经夫妻关系尚好,金某某常期在外打工作为家用,并挣钱给被害人妻子治病。因被害人认为八字不合,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予离婚。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被害人不打一声招呼,不管尚未成年的子女,离家出走。被告人常期寻找,多方打听。找到被害人后,得知她与其他男人谈恋爱。尽管如此,被告人表现出良好的克制,尽力劝导被害人回家。被害人执意不肯,并放粗话,狠话,用手指着被告的鼻梁,最后才导制悲剧的发生。

四、被告人虽有伤害的故意,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其不愿意发生的。

被告人四处寻妻,见面克制,劝其回家,在其主观愿意上可以看出,被告人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从客观行为上看,被告人前两次动刀时,是有意识的往非关键部位,第三次动刀时,也是有意识的向着非关键部位,但由于被害人有一个下蹲的动作,才导致第三次动刀伤到的关键部位。

五、被告人有积极施救的行为。

被告人在伤害行为之后,积极报警,由于恐惧和悔恨,自己不能打电话,尽管如此,被告人还是求助他人打120急救电话。由于交通堵塞,被害人迟迟一个小时未获得抢救,最后才导致失血死亡。

综上,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金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8年7月19日

电话联系

  • 18285102072
  • 0851-8577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