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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罪是怎么认定的?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22/3/21 10:22:42

  我们都知道,毒品的危害是很大的,因此只要是涉及到毒品犯罪,国家是强令禁止的,但是很多不法分子为了巨额利益还是会铤而走险去贩卖毒品。那么,贩卖毒品罪是怎么认定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法律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毒品罪中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律刑的犯罪犯有可能宣告缓刑,否则就都是实体刑。贩卖毒品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案例:

  台江区检察院对一起走私、贩卖毒品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起公诉。刘某某自2018年初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网络上通过微信及微店、微博等方式发布有关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广告信息,成交后每100片获利约300元。

  台江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所售药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多次非法寄递进国境并加价予以贩卖,两种药品数量分别达1100片、3200片,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近日,台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上可知,在现实生活中,在认定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时,都必须严格把握刑法的规定。这样才能准确认定,比如贩卖毒品罪必须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秩序,主观上有故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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