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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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聊微信引发的杀人案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6/12/7 12:10:25

关于陈某某被控故意杀人一案的

辩护词(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陈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参加一审诉讼。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陈某某本人的同意为其辩护,研究了本案案情。现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本案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没有杀人预谋,其行为属酒后争吵被激怒所为,属于激情杀人。

被告人与被害人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感情尚好,双方同居生活一年多,被告人很爱被害人。事发当日,被告人在酒后看见被害人与其他男性聊微信,语言暧昧,于是发生争吵,继而被激怒后失手杀人。被告人所使用的刀具,事先并没有准备,而是在房间里临时找到的。

三、被告人在失手杀人后,立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失态,由于当时自己没有手机,积极地告诉其父母,努力抢救。虽然最终抢救无效,但是被告人的抢救行为,应当予以认定。

四、被告人父母的报警行为,应当视为自首。

被告在失手杀人后,立即明确地告诉其父母,表示其杀人了,请父母积极抢救。被告人的表达与本案查清的主要事实一致。被告人父母在抢救的同时,也积极地向公安机关报案。正因如此,案件才得以及时的立案,侦破。在通常的自首行为中,电话自首后到行为人到案,总有一个在途时间,这个时间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在本案中,被告人从头到尾都没有逃跑的企图,从抓获经过我们也可以看出,作案地与被抓获的是同一个地方。被告人只是做案后由于害怕,多种感情交织在一起,一时理不出头绪,自己找一个角落呆着,但是一直没有离开发案地,这也就造成了报案时间与抓获时间存在的时间差,在心理准备尚未做好,由于害怕和复杂感情的作用下,存在这个时间差是合理的。这个时间差,到底要多长时间才会合适,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处理。

从另一方面说,被告人的父母,顾法律之大义,积极举报自己的亲生儿子,如果因为被告人的瑕疵,错失自首良机,只让被告人的父母情何以堪!判决书应当褒扬,亲人之间的举报,鼓励公民顾法律之大义。

五、被告人没有前科,归案后如实陈述,有认罪悔罪表现。

 

以上观点,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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