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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方法


来源:贵阳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zmgyls.com/ 时间:2014/12/10 14:34:42

   【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方法主要有以下点:

   (1)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测

   对职务犯罪进行科学预测——预防职务犯罪之前提。所谓预测是指人们根据事物以往和现在的一些数据和资料,通过一定的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对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预计和推测,定性和定量地估计事物的发展规律,并对此加以评价,以指导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对职务犯罪进行预测就是指在认真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因素和准确把握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应用有关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未来一定阶段是否产生职务犯罪,以及数量多少、危害程度多大等,发展趋势进行事先测定和推估的犯罪研究过程。对于职务犯罪之所以能够预测,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同其他事物一样是可知的,对职务犯罪的原因研究是对职务犯罪进行预测的基础;统计理论和心理学原理为对职务犯罪进行预测提供了方法等。对职务犯罪进行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党和国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的前提和基础;它有利于提高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它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和完善社会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专门部门对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尤其是不同类别的职务犯罪的具体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以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对策来针对不同类别的职务犯罪。做到预防对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并据此也才能分析出职务犯罪产生具体原因进行治理。

   (2)强化职务犯罪的发现制度

   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还应该结合检察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职能。职务犯罪之所以出现高发态势,其重要原因也是因为职务犯罪的发现率低所造成的。根据传统的犯罪原因理论,职务犯罪发现率低使得职务犯罪的风险成本较低,在权衡风险和收益各个方面的基础上,处于一定职位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容易倾向于使用职权谋取私利。因此,要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大职务犯罪的成本,采用各种方式使得职务犯罪的风险加大,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产生。强化职务犯罪的发现制度,减少职务犯罪黑数,加大职务犯罪的风险成本,使得有职务犯罪倾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衡量得失的基础上,主动放弃职务犯罪。另外,强化职务犯罪的发现制度,扩大职务犯罪的发现途径,减少职务犯罪黑数,以此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惩处职能。这也从一方面净化了权力行使的环境,使得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减少各个方面不法干预。

   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第一,接受举报。检察机关要使举报成为一种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并在各级检察机关成立举报机构,把举报作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辟案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接受党纪行政监督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同职务犯罪监督都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属于不同层次,纳入各自监督范围的内容和监督形式,都是党规国法、行政规章所严格规定的,不能相互包办代替。当党纪行政监督机关受理违犯党纪或行政违纪案件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即将案件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移送、通知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第三,检察机关直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一是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二是注意办案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三是注意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在职务犯罪监督活动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等工作中,也能够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在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情况下,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窝案、串案的增多,深挖犯罪。第四,接受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充分执行宽大处理的政策。

   (3)预防措施咨询

   积极开展预防措施咨询,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是最高检察院提出的基本预防措施之一,也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预防咨询不仅包括检察机关对单位、公民的询问、建议做出解释与答复,更重要的应该是检察机关与其他预防主体之间就制定预防对策、实施预防措施而进行的征询与协商行为。它的意义和作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预防咨询是强化管理,建立制度防线的客观需要。事实证明,职务犯罪的发生首先是管理制度失效的结果。凡是职务犯罪高发的地方多是制度废弛、管理混乱的领域或单位,凡是职务犯罪高发时期也正是国家管理秩序受到干扰破坏的时期。强化管理,建立制度防线,即以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基础,形成完整有效的制约管理体系,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性措施。检察机关具有与职务犯罪长期斗争得实践经验,尤其是对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因此比较容易发现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及其所产生的隐患。预防咨询为检察机关以适当身份和方式广泛深入到社会预防领域的管理活动中,与行政部门或企业、事业等具体预防单位共同配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对实现检察权与行政管理权和其他一般社会管理权在预防只能上的互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防咨询实施于建立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管理的行为过程,在预防作用上更具有前瞻性。

   第二,预防咨询拓展了检察机关广泛介入社会预防领域的途径,为实现两个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多种社会领域,必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预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预防主体中有决策性预防主体、专职业务性预防主体、社会基础性预防主体。检察机关作为专职业务性主体,既要为预防决策主体服务,又要为具体预防单位服务,只有广泛深入社会预防领域,与各预防主体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预防咨询不仅可以运用于预防单位的管理活动,还可以推广运用于预防单位的管理活动,能够和新闻媒体、工会以及多种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活动相配合。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灵活运用,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

   (4)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监督职能向特定单位、部门和机关提出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建设性意见。预防工作中的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向发案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负有管理职责的党政机关提出的完善体制、改进体制、建立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建设性意见。

   检察建议并不是孤立的,检察机关往往会结合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一些相关的预防工作,这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总的将来,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手段,即:对策调研,检察建议,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检察建议是其中之一,是检察机关为社会有关单位提供服务,促进有关单位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手段,其形式是检察建议书。

   据此,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便是对制度的完善,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审查权。这并不是否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可以忽视,毕竟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观念上的错误才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检察建议提出的事由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发生职务犯罪而暴露出一些具体的问题,二是虽然没有发生职务犯罪,但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引发职务犯罪。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具有以下作用:一是唤起受建议单位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强化预防意识,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视,推动受建议单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二是结合向受建议单位通报职务犯罪发案的情况,帮助其认清引起和促进职务犯罪发生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提供预防对策与建议,也就是向受建议单位提供预防对策服务;三是引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领导层从较大的范围关注一些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计划、部署、政策和法律因素,从全局范围审视并修正工作计划和部署,调整政策或者健全法制,补充或增加防范职务犯罪的内容;四是督促和推动建议单位采取防范措施,逐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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